湖北日報訊 (記者曾莉、通訊員劉慶忠)《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日前審議通過,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  《辦法》是繼2012年《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》施行之後,我省又一部專門規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的省政府規章,共25條。
  《辦法》指出,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協調機制,編製分災種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。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跨區域、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,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。應當確定各類氣象災害防禦的重點區域和單位,向社會公佈並設立警示標誌,依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建設氣象災害應急避難場所。
  《辦法》要求,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播網絡。
  《辦法》分部門、分災種設置了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。針對湖北多發易發的暴雨(雪)、高溫、乾旱、大霧、霾、低溫、大風等七類氣象災害,明確了有關部門、單位和個人在相應級別的預警信號發出後,應當採取的專門性應急處置措施。
  (原標題:《湖北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》出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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